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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規程對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的設計、制造、檢驗、使用、報廢、維護、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規定。

    本規程適用于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包括吊鉤、夾持吊具、起重橫梁、抓斗、起重電磁鐵、起重真空吸盤、集裝箱專用吊具和索具。

 

引用標準

    GB560  索具套環

    GB700  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

    GB985  氣焊、手工電弧焊及氣體保護焊焊縫坡口的基本形式與尺寸

    GB986  埋弧焊焊縫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

    GB998  低壓電器基本試驗方法

    GB1102  圓股鋼絲繩

    GBT12281231  鋼結構用高強度大六角頭螺栓、大六角螺母、墊圈與技術條件

    GB1591  低合金結構鋼

    GB3077  合金結構鋼技術條件

    GB3220  集裝箱吊具的尺寸和起重量系列

    GB3323  鋼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照相和質量分級

    GB3683  鋼絲編織液壓膠管

    GB3766  液壓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GB4829  起重用短環鏈  驗收總則

    GB5118  低合金鋼焊條

    GB5196  繩索  鑒別用的顏色標記

    GB5976  鋼絲繩夾

    GB6067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6946  鋼絲繩鋁合金壓制接頭

    GB7659  焊接結構用碳素鋼鑄件

    GB8358  鋼絲繩破斷拉伸試驗方法

    GB8834  繩索  有關物理和機械性能的測定

    GB8918  優質鋼絲繩

    GB10051起重吊鉤  機械性能、起重量、應力及材料

    GB10051起重吊鉤  直柄吊鉤技術條件

    GB10051起重吊鉤  直柄吊鉤使用檢查

    GB10051起重吊鉤  直柄單鉤毛坯件

    GB10051起重吊鉤  直柄單鉤

    GB10290  集裝箱在鐵路上的裝卸和栓固

    GB10854  鋼結構焊縫外形尺寸

    GB11345  鋼焊縫手工超聲波探傷方法和探傷結果分級

    GB11352  一般工程用鑄造碳鋼件

    GB12420  5D型集裝箱吊具技術條件

    GBJ65  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

 

術語

3額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3極限工作載荷:單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3吊索:起重機械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撓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3肢間夾角:吊索起吊物品時對應二分肢間呈現的夾角。(見表18)

3與鉛垂線夾角:吊索起吊物品時,分肢與鉛垂線所構成的夾角9(見表18)

3吊掛方式系數:在一般使用條件下,由吊掛方式(多肢吊索分肢數、肢間夾角、單肢吊索不同吊掛方式)所確定的吊索安全工作載荷與性能完全相同的單肢吊索極限工作載荷比值。

3安全工作載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由特定吊掛方式允許承受的最大質量。

3檢驗載荷(驗證力):吊具與索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驗證吊具或索具承載能力所施加的非破壞性垂直向下載荷。

3最小破斷力:鏈條、鋼絲繩等在靜拉力破斷試驗過程中所能承受的最小破斷拉力。

310  總極限伸長率:以計量長度的百分比表示鏈條、端部配件在破斷時的總伸長與原長之比。

311  吊索公稱長度:尚未使用的吊索在無載荷狀態下,上、下端承載點間的距離(見圖4a)

312  C形吊鉤:端部做成C形鉤狀,帶有平衡重塊的吊鉤(見圖1)

313  夾持吊具:通過機構閉合或機構與物品之間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裝置。

314  端部配件:是吊索主環、中間主環、連接環、中間環、下端部配件的統稱(見圖4a)

315  主環:直接連接到起重機吊鉤上的端部配件(見圖4a)

316  中間主環:用于將兩個或更多吊索分肢連接到主環上的鏈環(見圖4a)

317  連接環:裝在鏈條端部的鏈環,直接或通過中間環將鏈條連接在端部配件上(見圖4a)

318  中間環:用以端部配件與裝在鏈條上連接環之間起連接作用的鏈環(見圖4a)

319  下端部:裝在吊索肢端的鏈環,環眼吊鉤或其它裝置(此肢端遠離主環或上端部)(見圖4)

320  索眼:吊索端部的索套。

321  硬索眼:鑲嵌索具套環的索眼。

322  軟索眼:不鑲嵌索具套環的索眼。

323  插穿一次:各繩股按規定方法,插穿繩股間隙進出一次。

324  接縫:將織帶一端與自身或將數層織帶結合在一起時,用線穿透織帶形成針跡的縫合固定連接。

325  非承載接縫:將數層織帶結合在一起的接縫,不影響吊帶的強度。

326  承接接縫:在織帶端部形成軟索眼的縫合固定連接,以及環形吊帶對頭搭接縫合固定連接時的接縫,該接縫直接承受載荷并影響吊帶的強度。

327  環形吊索:由一根鏈條或繩索(含纖維織帶)首尾兩端連接在一起,形成的環形索套(見圖3b)

328  鏈環的內長度:鏈條節距P(見圖4a)

 

總則

4吊具與索具的設計、制造、使用,應滿足下列安全要求:

    a.承載結構應力求簡單、受力明確、傳力直接、減少應力集中的影響;

    b.設計時應考慮動載、磨損、腐蝕、溫度、工作環境等因素對安全性能的影響;

    c.承載構件應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

    d.承載件表面與內部應無足以損害其可用性的缺陷,且應有良好的抗疲勞性及滿足實際工作需要的沖擊功;

    e.吊具與索具系結物品,及其連接在起重機械上的方法應安全可靠;必要時,應有保證吊具安全作業的保護裝置或措施;

    f.吊具上外露有傷人可能的活動零部件,應裝設防護罩;露天使用的吊具,其結構應避免積水,吊具上的電氣設備一般應為防水型,否則應有防水措施;

    g.結構設計還應考慮制造、運輸、安裝、檢查以及維修的方便;

    h.制造方法必須適合于所用材料,并滿足設計與工藝要求;

    i.鍛件纖維走向,應力求符合工作形狀分布;

    j.軋制件的軋制方向和工作纖維走向應力求與受力方向保持一致,對采用氣割形成的熱影響區必須予以消除;

    k.當采用鍛件、軋制件不能完全滿足性能要求或難于制造時,承載件允許采用鑄件,一般應為鑄鋼件,不得用鑄鐵制造;

    l.制造用材料、外購零部件必須有制造單位的合格證等技術證明文件,否則應進行檢驗,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m.經檢驗合格的吊具與索具,制造單位應在其適當位置作出不易磨損的標記,并簽發合格證。標記內容至少應包括:額定起重量(極限工作載荷)、檢驗標志、生產編號、制造日期、制造單位;合格證內容應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產品售出時,應附有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n.應使用有合格證的專用吊具與索具,且使用單位,應有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規程或相應的規章制度。

4載荷試驗

    自制、改造、修復和新購置的吊具與索具,應在空載運行試驗合格的基礎上,按規定試驗載荷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使用過程中按本規程的規定進行檢查、維護和報廢。

42新安裝的集裝箱、抓斗專用起重機以及通用轎式、門式起重機中的A7A8級等特殊用途起重機吊具的載荷試驗,應按吊具設計要求隨起重機同時進行。

42靜載試驗

    a.試驗載荷為吊具額定起重量的125倍,其中起重電磁鐵為電磁鐵的起重能力(最大吸力)

    b.單肢吊索及多肢吊索各分肢試驗載荷分別為該單肢、分肢極限工作載荷的2(手工插接索眼吊索為1倍,且不得超過125);吊索的主環、中間主環的試驗載荷應符合本規程附錄A(補充件)中驗證力的規定。

    c.試驗載荷應逐漸地加上去,起升至離地面100200mm高處,懸空時間不得少于10min,卸載后進行目測檢查,試驗如此重復三次后,若各部結構未出現裂紋、永久變形或對性能與安全有影響的損壞,連接處沒有出現松動或損壞,即認為靜載試驗合格。

42動載試驗

    a.試驗載荷為吊具額定起重量的11倍,其中起重電磁鐵為電磁鐵的額定起重量。

    b.單肢吊索以及雙肢、三肢、四肢吊索的每個分肢試驗載荷分別為該單肢、分肢極限工作載荷的125倍;雙肢主環以及三肢、四肢中間主環的試驗載荷為相應分肢極限工作載荷的25倍;三肢、四肢主環的試驗載荷為相應分肢極限工作載荷的375倍。

    c.試驗時,必須把加速度、減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機正常工作的范圍內,并應按其工作循環進行,時間一般應延續到1h,若各機構動作靈敏,工作平穩可靠,各項參數達到技術性能指標要求,各限位開關及安全保護裝置的動作準確可靠,結構及零部件無裂紋、連接無松動等對性能與安全有影響的損壞,即認為動載試驗合格。

 

金屬結構

5材料

    吊具的金屬承載結構材料一般應采用符合GB700中的碳素結構鋼Q235AQ235B或符合GB1591中的低合金結構鋼16Mn15MnTi等。在低溫-20℃以下工作的吊具主要承載結構件必須使用鎮靜鋼,并應滿足在常溫下180°冷彎試驗要求。

    鑄鋼件一般應采用符合GB7659GB11352中規定的鑄鋼。

5焊接連接

52主要受力構件焊縫質量不得低于GB3323中Ⅱ級焊縫或GB11345中Ⅰ級焊縫的規定。

52焊條、焊絲和焊劑應與焊接的材料相適應。

52焊條應符合GB5118的規定;焊縫應符合GB985GB986GB10854的規定。

52焊接工作必須由考試合格的焊工擔任。主要受力構件的焊縫附近必須打上焊工代號鋼印。

5高強度螺栓連接

53應使用GBT12281231中規定的高強度螺栓、螺母、墊圈,并應按設計技術要求用專用工具擰緊。

53當出現裂紋或部分螺紋損壞,達不到規定連接強度時應報廢。

5鉸接連接

54鉸接連接應有防止銷軸自行脫開的保險裝置或功能。

54銷軸與軸套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塑料變形;

    b.裂紋;

    c.銷軸與軸套配合間隙增大,不能滿足構件相對運動需要;

    d.銷軸斷面磨損達原尺寸5%,應報廢銷軸。

5報廢

55主要受力構件失去整體穩定性。

55主要受力構件斷面腐蝕、磨損達原厚度的10%,如不能修復應報廢。

55當主要受力構件產生裂紋時,在不改變構件原設計性能的情況下,可根據受力和裂紋狀況,采取加強或改變應力分布措施阻力裂紋擴展;如不能修復應報廢。

55當主要受力構件產生永久變形超過原狀態10%或使吊具不能正常安全作業時,如不能修復應報廢。

 

主要零部件

6螺紋連接緊固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塑性變形;

    b.裂紋;

    c.螺紋倒牙、脫扣。

6吊耳與耳軸

62吊耳與耳軸的安全系數應不小于4

62盛鋼()桶耳軸及焊縫,必須經超聲波探傷檢查,當確認無裂紋時方可投入使用。

62通過銷軸聯接的活動吊耳,應轉動靈活。

62直接與吊鉤連接的吊耳、耳軸應能掛人鉤底。

625  盛鋼桶橫梁吊耳的上頂角不宜超過45°。

62吊耳、耳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塑性變形;

    b.裂紋;

    c.吊耳、耳軸或耳軸套,磨損減少原尺寸5%。

6鋼絲繩(不含吊索)

    鋼絲繩的選用及繩端固定連接應符合GB6067中的有關規定。

6滑輪和卷筒

64滑輪槽與卷筒不得有損傷鋼絲繩的缺陷。

64卷筒凸緣應比最外層鋼絲繩(含單層纏繞)高出2倍的鋼絲繩直徑。

64滑輪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裂紋;

    b.輪槽不均勻磨損達3mm

    c.輪槽壁厚磨損達原壁厚的20%;

    d.滑輪槽底磨損,鑄造滑輪達鋼絲繩原直徑的30%;焊接滑輪達鋼絲繩原直徑15%;

    e.滑輪軸磨損量達原直徑的3%。

64卷筒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裂紋;

    b.筒壁磨損達原壁厚的20%;

    c.繩槽磨損量大于鋼絲繩直徑14,不能修復時。

6鑄件

65承載的鑄鋼件,不得有氣孔、夾渣等影響安全使用性能的鑄造缺陷,且缺陷不得焊補。

65鑄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塑性變形;

    b.危險斷面磨損減少原尺寸的5%;

    c.溝槽磨損超出允許磨損范圍不能修復時;

    d.冶金加料起重機的挑桿、夾鉗臂橫向裂紋;

    e.其它影響安全使用的內部開裂與表面裂紋;

6潤滑

66需要潤滑的吊具,宜設有潤滑圖,潤滑點應有標志。

66潤滑點的設置應便于潤滑,且不易受到碰撞。

66在使用中應按設計要求用油和定期潤滑。

 

鉤取、夾取、抓取取物裝置

7吊鉤

71一般要求

711吊鉤缺陷不得焊補;吊鉤表面應光滑,不得有裂紋、折疊、銳角、過燒等缺陷。

711吊鉤內部不得有裂紋和影響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未經設計制造單位同意不得在吊鉤上鉆孔或焊接。

711在吊鉤(不含板鉤)開口最短距離處,選定二個適當位置打印或鑲嵌不易磨損的標志,測出標志間的距離,作為使用中檢測開口度是否發生變化的依據。

71鍛造吊鉤

712一般應采用GB100511中規定的DG20DG20MnDG34CrMoDG34CrNiMoDG30Cr2Ni2Mo鋼制造。

712吊鉤纖維走向應力求與吊鉤成形方向一致。

712直柄吊鉤應符合GB100511-100515的規定。

712環眼吊鉤應設有防止吊重意外脫鉤的閉鎖裝置;其他吊鉤宜設該裝置。

713  C形吊鉤(見圖1)

713應能保證在承載和空載時保持平衡狀態。

713多連C形吊鉤的間距應能調節。

7133  C形吊鉤應有使卷材在吊運時不受損傷的保護措施。

 

 

71板鉤

714板鉤一般應采用GB700中規定的Q235AQ235BGB1591中規定的16Mn鋼制造。

714鉤片的縱軸,必須位于鋼板的軋制方向,且鉤片不允許拼接。

714板鉤鉤片應用沉頭鉚釘連接,而在板鉤與盛鋼桶耳軸接觸的高應力彎曲部位不得用鉚釘連接。

714疊片間不允許全封閉焊接,只允許有間斷焊。

714吊運液態金屬盛鋼桶的板鉤應在靠液態金屬側設置防熱輻射的隔熱板。

714板鉤與盛鋼桶耳軸的接觸處及其上側應設防磨板。

71自制吊鉤(含吊鉤售出前)應按下列要求經過檢驗載荷試驗合格:

    a.檢驗載荷見表1、表2

    b.吊鉤卸去檢驗載荷后,在沒有任何明顯的缺陷和變形的情況下,直柄吊鉤、板鉤開口度的增加不應超過原開口度的025%;環眼吊鉤開口度的增加不應超過原開口度的05%或02mm(兩者中按較大值)

    c.吊鉤應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檢驗載荷;

    d.檢驗載荷應無沖擊地沿吊鉤軸向作用;

    e.對于采用常用材料制造、工藝成熟、質量穩定,每批具有相同額定起重量的吊鉤機械性能抽檢數量應符合表3的規定;

 

直柄吊鉤、板鉤、C型鉤檢驗載荷

額定起重量t

檢驗載荷kN

額定起重量t

檢驗載荷kN

額定起重量t

檢驗載荷kN

0.1

2

2

40

40

700

0.125

2.5

2.5

50

50

850

0.16

3.2

3.2

63

63

1000

0.2

4

4

80

80

1200

0.25

5

5

100

100

1430

0.32

6.3

6.3

125

112

1580

0.4

8

8

160

125

1725

0.5

10

10

200

160

超載33

0.63

12.5

12.5

250

200

0.8

16

16

315

250

1

20

20

400

320

1.25

25

25

500

400

1.6

32

32

600

500

 

2  M(4)T(8)級鍛造環眼吊鉤檢驗載荷

M(4)

T(8)

額定起重量(極限工作載荷)t

檢驗載荷kN

額定起重量(極限工作載荷)t

檢驗載荷kN

0.57

11.4

1.1

22.7

0.78

15.4

1.5

30.8

1

20.2

2

40.3

1.6

31.5

3.2

63

2.7

54

5.4

107

4

81

8

161

5

102

10

204

5.7

114

11.5

227

6.3

126

12.5

252

7.7

153

15.5

305

8.4

167

16.9

333

10

197

20

393

10.8

213

21.6

425

12.5

247

25

493

16

322

32

644

20

408

40

815

25

503

50

1006

32

637

63

1273

 

抽檢數量

額定起重量(t)

   

小于或等于50

5%,但不少于3

大于50

100

 

    采用新材料制造吊鉤,在質量未穩定前,應對全部吊鉤作100%的材料機械性能檢驗。檢驗結果應符合相應材料標準。

    f.按GB100512制造的直柄吊鉤,其抽檢數量應符合該標準表3的規定。

71按本規定41m條要求,標記內容還應包括:鉤號(或額定起重量);強度等級;標定的開口度實測長度。

71吊鉤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裂紋;

    注:焊接的C形吊鉤焊縫裂紋修復后達原性能要求的除外。

    b.危險斷面磨損或腐蝕,按GB100512制造的吊鉤(含進口吊鉤)達原尺寸的5%;其它吊鉤達原尺寸的10%;

    c.鉤柄產生塑性變形;

    d.按GB100512制造的吊鉤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其它吊鉤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e.鉤身的扭轉角超過10°;

    f.當板鉤產生吊掛盛鋼桶不靈活的側向變形時,應進行檢修;當鉤片側向彎曲變形半徑小于板厚10倍,應報廢鉤片;

    g.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報廢襯套;

    h.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i.板鉤鉚釘松弛或損壞,使板間間隙明顯增大,應更換鉚釘;

    j.板鉤防磨板磨損達原厚度的50%時,應報廢防磨板。

7夾持吊具

72吊索的下端部如起重鉗(吊卡)等的安全系數及驗證及試驗應符合本規程112條中的有關規定。

72鉗爪對應的夾持點不得錯位,鉗爪開度應與物品幅寬相適應;板鋼坯夾鉗的兩對爪子間距應可沿坯長方向調整。

72鉗爪與物品接觸面積、摩擦系數應滿足安全吊運的需要。

72吊牙宜采用軸套方式安裝,應牢固可靠,吊牙縱軸與鉗臂應保持垂直,吊牙錐頂角應根據夾持物表面狀況、.所需夾緊力確定,一般為90°~120°。且應有良好的耐磨性、抗氧化性、抗熱疲勞性。

72鉗臂及連桿構件不允許拼接。

72卷材夾持吊具應有防止損傷卷材的措施。

72安全防護裝置

727設置

    吊具應按表4要求裝設安全防護裝置并須在使用中及時檢查、維護,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發現性能異常,應立即進行修理或更換。


 

安全防護裝置設置要求

序號

安全防護裝置名稱

電動

板坯

夾鉗

電動傳

動卷板

 

 

 

提升機

電動旋

轉卷材

 

 

 

翻轉機

均熱爐

 

 

機械

,板坯

夾鉗

機械自

動聯鎖

 

起重鉗

1

2

3

4

5

6

7

8

9

10

開閉限制開關

夾緊力安全裝置

未夾緊聯鎖保護裝置

極限力矩限制裝置

鎖定聯鎖保護裝置

光電保護裝置

復位回路保護

零位保護

回轉定位裝置

機械式鉗口開閉鎖定裝置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應裝


 

727技術要求:

    a.開閉限制開關,必須保證當鉗臂(或爪)達到極限位置或卷材被夾緊時,應自動切斷動力源;

    b.夾緊力安全裝置,靠楔子機構使移動爪移動,由板鋼坯重量產生并保持夾緊力;

    c.未夾緊聯鎖保護裝置,當鉗臂移動爪達到行程極限位置仍未產生所要求夾緊力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或使起升機構不能起升;

    d.極限力矩限制裝置,應保證當阻力矩大于設計規定的力矩時,能發生滑動或起保護作用;

    e.鎖定聯鎖保護裝置,當鉗臂承載鎖定后,起重機運行中或鉗臂受橫向、偏心載荷作用時,鉗臂不應松開;

    f.光電保護裝置,應保證鉗爪切實插入卷材孔,當卷材孔檢測光電開關處于斷開位置時,鉗爪不能閉合;

    g.復位回路保護,在吊運物品途中發生松爪誤動作時,電機便運轉以保持夾緊力,在物品夾緊后,必須先按復位按鈕才能進行開啟動作;

    h.零位保護,在吊重過程中出現短暫停電后,操作開關需返回到零位才能起動;

    i.回轉定位裝置,應保證吊具回轉機構的鎖定;

    j.機械式鉗口開閉鎖定裝置,應能保證鉗口在開啟和閉合狀態的鎖定。

72夾持吊具主要受力構件更換或報廢應符合下列要求:

    a.裂紋(鑄造鉗臂橫向裂紋)

    b.嚴重扭曲變形和彎曲;

    c.桿件斷面磨損、腐蝕達原尺寸的10%;

    d.鉗爪(鉗口)、吊牙磨損、損壞不能滿足安全吊運時;

    e.脫錠、鋼錠夾鉗鉗架滑槽磨損嚴重影響夾緊時。

7起重橫梁

73橫梁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4;橫梁的吊鉤、夾鉗、電磁吸盤、料耙等吊具應用安全可靠的方法進行連接,且不得降低橫梁、吊具原有機械性能。

73橫梁上的吊具應對稱地分布,且橫梁與吊具承載點之間的垂直距離應相等,以保證橫梁在承載和空載時保持平衡狀態。

73吊運液態金屬盛鋼桶的橫梁,在液態金屬側宜裝防熱輻射的隔熱板。

73當橫梁直接掛入起重機承載吊鉤使用時,起重機吊鉤宜設置意外脫鉤的閉鎖裝置。

7抓斗

74回轉、搖動部件和開閉機構動作應靈活可靠。

74使用鋼絲繩開閉的抓斗,應有減少鋼絲繩磨損的保護措施。

74當作業要求抓斗起吊后不得轉動時,宜采用4繩型抓斗,或在2繩型抓斗上設置穩升器。當抓斗穩升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如不能修復,應更換零部件:

    a.鋼絲繩已達到報廢指標,繩端固定連接松動;

    b.滾輪轉動不靈活;

    c.配重兩軌道高低差大于5mm,不平行度大于1mm

    d.軌道末端緩沖裝置失效。

74抓取干粉料的抓斗,應有防漏措施,斗體上應安裝防風板。

74當電動抓斗直接掛入起重機承載吊鉤使用時,該吊鉤應設置防止吊鉤轉動的裝置

 

集裝箱專用吊具

8吊具尺寸、額定起重量應符合GB3220的規定。

8吊具的轉鎖、搭鉤連接機構應符合下列安全技術要求:

    a.不得用鑄造方法進行制造;

    b.一般應采用GB3077中規定的40Cr鋼進行鍛造;

    c.每個轉鎖(搭鉤)應能承受的垂直向下載荷,不得小于集裝箱額定起重量的12

    d.表面應光滑,不得有折疊、銳角、過燒等缺陷,經探傷檢查不得有裂紋。

8集裝箱起重機吊具,必須通過集裝箱頂部四個頂角件的吊孔連接,且四吊點的起吊力應始終保持垂直向上。

8吊具的轉鎖、搭鉤與集裝箱的連接應安全可靠,且應有與四個頂角件切實鎖緊(閉鎖)或解鎖(開鎖)的指示裝置。

8轉鎖(含搭鉤)在集裝箱起吊后,應保證不再轉動。

8集裝箱起重機,應有顯示吊具實際到達位置的指示器。

8集裝箱起重機,應有使吊具全部轉鎖,搭鉤切實到位后,起升繩不再下降,轉鎖再閉鎖或開鎖方可升降以及吊運不能開鎖(含誤操作)的聯鎖保護裝置或措施。

8集裝箱起重機宜設置使集裝箱繞其垂直軸線回轉3°~5°的水平回轉裝置,繞其水平軸線傾斜3°~5°的傾斜裝置,以及消減搖擺的減搖裝置,且動作應靈敏安全可靠。

8伸縮吊具的伸縮機構動作,應準確可靠,當伸縮壁到達極限位置時,應有行程開關和擋鐵限位。

810  集裝箱吊架與吊具之間的連接應安全可靠,且子母式吊具應有聯鎖裝置,在所有連接銷軸裝入到位或全部拆除后才能進行升降工作。

811  框架環眼吊鉤吊具以及吊索用環眼吊鉤(見圖2)的額定起重量,不得小于8t,且應與集裝箱上頂孔相匹配,其外形尺寸應符合表5的規定。

 

 

集裝箱環眼吊鉤外形尺寸    mm

開口O

最小52

垂直截面寬度Lv

最大60

非強制性規定r

最大51

鉤座直徑D

最小74

垂直載面高度Hv

最大68

 

 

水平截面寬度Lh

最大60

后背距U=Hh+D2

最大135

 

 

 

812  框架吊具的吊鉤與框架之間的連接長度必須相等,且應有足夠的長度和柔性(見圖2)

813  框架轉鎖吊具,可用固定式導向翼板(導向爪);集裝箱起重機吊具宜裝有使導向翼板翻轉的機構,及確認導向翼板上升或下降的指示裝置,且導向翼板應有防碰撞的安全保護措施。

814  碼頭前沿用集裝箱起重機吊具,在轉鎖箱的外邊角處,應裝有可沿船艙導軌滾動的導輪。

815  用頂部起吊的四肢吊索,吊索分肢有效長度應滿足GB10290525條起吊力作用線與水平夾角的規定。

816  當采用掛入起重機吊鉤,由集裝箱底部起吊的吊具時,其結構應滿足GB1029053條的要求。

817  集裝箱起重機的伸縮吊具伸縮時,不得與油管、電纜以及其它機件相摩擦。

818  5D型集裝箱吊具應符合GB12420的規定。

819  按本規程41m條要求,標記內容還包括:規格型號;吊具自重;轉鎖中心間的長度、寬度及斜對角中心間的距離與差值。

820  當吊具零部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如不能修復,應報廢:

    a.轉鎖、搭鉤變形、裂紋;

    b.單個轉鎖與集裝箱角件的承接面積小于800mm2

    c.子母式吊具聯接銷軸變形、裂紋;

    d.轉鎖、搭鉤斜對角中心距超差;

    e.結構件扭曲變形、焊縫開裂;

    f.轉鎖、搭鉤的開閉指示裝置、安全保護(聯鎖)裝置失靈。

 

起重電磁鐵(電磁吸盤)

9無特殊要求的起重電磁鐵額定起重量,應不大于電磁鐵起重能力(最大吸力)的一半(安全系數為2),吸運散料廢鋼時,額定起重量為電磁鐵的起重能力(安全系數接近于1)

9電磁鐵的所有螺栓連接應能防止自動松脫。

9電磁鐵鏈條應選用M(4)級短環鏈,安全系數不得小于6

9電網供電的電磁鐵外殼導磁體上,應有接地端子和接地標志,且應有防止碰撞端子箱蓋的保護措施。

9吸運鋼板、型鋼的專用電磁鐵,應在使用說明書上給出:在不超過額定起重量確保安全作業時,允許吸運的鋼板尺寸規格或型鋼的長度、數量。

 

10  起重真空吸盤

10真空吸盤最大吸引能力的確定

          (kg)

式中:A——真空裝置的橡膠吸盤完全壓縮后,橡膠吸盤在吸重表現上圍成的有效面積(cm2)

    Hg——真空裝置吸附物品后,形成的穩定真空度用cm表示的水銀柱高度;

    736——換算系數。

10吸盤應配備足夠容量的真空裝置,當吸吊光滑平整無滲透性額定負載4min后,真空度的降低不得超過原真空度的10%。

10當載荷吸附表面處于水平狀態時,吸盤的額定起重量應不小于吸盤產生最大吸引能力的50%。

10當載荷吸附表面處于鉛垂狀態時,吸盤的額定起重量應不大于吸盤產生最大吸引能力的25%。

10應設置壓力真空表和超載報警器,當吸附件質量超過吸盤額定起重量時,應有儀表顯示和聲光報警。

10吸盤承載體的安全系數,應不小于4

10按本規程41m條要求,標記內容還應包括:規格型號;動力型式;最大吸引能力;吸盤自重。使用說明書上應給出,根據吸附表面狀況,不同材質時,所允許吸吊物品的尺寸規格。

10吸盤零部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如不能修復應報廢:

    a.承載結構塑性變形、裂紋、斷裂;

    b.鏈環出現本規程1125條情況之一時;

    c.真空系統密封損壞,軟管壓扁,真空度(或最大吸引能力)小于原設計要求;

    d.壓力真空表和超載報警器失靈。

 

11  吊索

11一般要求

111吊索基本結構型式(見圖3、圖4)

111單肢吊索(含多肢吊索的各分肢)端部配件的極限工作載荷(額定起重量),應不低于撓性部件的極限工作載荷。多肢吊索主環、中間主環的極限工作載荷應符合本規程附錄A(補充件)要求。

111下端部配件,一般應有自鎖傾向或防止吊重滑落性能。

111主環內寬應不小于所用起重機械承載吊鉤截面最大寬度的12倍。

111以環眼吊鉤作為下端部配件的吊索,環眼吊鉤應與主環(或上端部索眼)相匹配,作業不承載時,應能鉤入主環(或上端部索眼)內。

111多肢吊索各分肢的材質、結構尺寸、索眼端部固定連接、端部配件等性能應相同。

 

 

 

111成品吊索,驗證力抽檢試驗數量為。同一規格型號生產批量的5%,但每批抽檢數量不得小于3件。驗證力與本規程422條吊索試驗載荷相同;單肢吊鏈靜強度試驗,應能支持住4倍極限工作載荷而不脫落。

11短環鏈與端部配件

112短環鏈的設計、制造應符合GB4829的規定,其材質應是平爐、電爐或氧氣頂吹轉爐冶煉的鎮靜鋼,鋼材應有良好的冷彎性、可焊性、且不易產生應變老化脆性;端部配件(含卸扣)不得用鑄造方法制造,當采用鍛件時,材質應符合本規程7121條的規定。

112驗證力試驗

1122短環鏈的機械性能應滿足表6的要求,各質量等級短鏈環的驗證力數值應相應滿足表7、表8、表9的要求。卸扣的檢驗載荷應滿足表10要求。

1122作為吊索下端部配件的環眼吊鉤,驗證力試驗應符合本規程715條中的有關規定,其它端部配件的安全系數一般應不小于4,驗證力等于額定起重量的2倍。

1122經驗證力抽檢試驗數量:當采用常用材料制造、工藝成熟、質量穩定時,為同一規格型號批量生產的5%,但每批不得少于3件;當采用新材料制造,在質量未穩定前應做100%的材料機械性能試驗。

    試驗后不得有明顯塑性變形和影響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

 

短環鏈機械性能

等級

在規定最小破斷力作用下的平均應力

MPa(Nmm2)

驗證力作用下的平均應力

MPa(Nmm2)

驗證力與規定最小破斷力的比值

規定的總極限伸長率的最小值

極限工作載荷時的平均應力

MPa(Nmm2)

M(4)

S(6)

T(8)

400

630

800

200

315

400

50

50

50

20

17

17

100

157.5

200

 

7  M(4)級焊接吊鏈試驗要求和極限工作載荷

名義直徑

dn

mm

整根鏈條所承受的驗證力

kN

最小破斷力

kN

極限工作載荷

t

名義直徑

dn

mm

整根鏈條所承受的驗證力

kN

最小破斷力

kN

極限工作載荷

t

5

7.9

15.8

0.4

6

11.4

22.8

0.57

6.3

12.5

25

0.63

7

15.4

30.8

0.78

7.1

15.9

31.8

0.8

8.7

23.8

47.6

1.2

8

20.2

40.4

1.0

9.5

28.4

56.8

1.4

9

25.5

51

1.25

10.3

33.4

66.8

1.7

10

31.5

63

1.6

11

38.1

76.2

1.9

11.2

39.5

79

2.0

12

45.3

90.6

2.3

12.5

49.1

98.2

2.5

13

54

108

2.7

14

63

126

3.2

13.5

58

116

2.9

16

81

162

4.0

16.7

88

176

4.4

18

102

204

5.0

19

114

228

5.7

20

126

252

6.3

20.6

134

268

6.8

22.4

158

316

8.0

25.4

203

406

10.3

25

197

394

10

30

283

566

14.4

28

247

494

12.5

41.3

536

1072

27.3

32

322

644

16

46

665

1330

33.9

36

408

816

20

 

 

 

 

40

503

1006

25

注:暫用附加尺寸

45

637

1274

32

 

8  S(6)級焊接吊鏈試驗要求和極限工作載荷

名義直徑

dn

mm

整根鏈條所承受的驗證力

kN

最小破斷力

kN

極限工作載荷

t

名義直徑

dn

mm

整根鏈條所承受的驗證力

kN

最小破斷力

kN

極限工作載荷

t

5

12.4

24.8

0.63

6

17.9

35.8

0.9

6.3

19.7

39.4

1.0

7

24.3

48.6

1.2

7.1

25

50

1.25

8.7

37.5

75

1.9

8

31.7

63.4

1.6

9.5

44.7

89.4

2.2

9

40.1

80.2

2.0

10.3

53

106

2.6

10

49.5

99

2.5

11

60

120

3.0

11.2

63

126

3.2

12

72

144

3.6

12.5

79

158

4.0

13

84

168

4.2

14

99

198

5.0

13.5

91

182

4.5

16

127

254

6.3

16.7

138

276

7.0

18

161

322

8.0

19

179

358

9.1

20

198

396

10

20.6

210

420

10.7

22.4

249

498

12.5

25.4

320

640

16.2

25

314

628

16

30

446

892

22.7

28

393

786

20

 

 

 

 

32

507

1014

25

注:暫用附加尺寸

36

642

1284

32

40

792

1584

40

45

1002

2004

50

 

9  T(8)級焊接吊鏈試驗要求和極限工作載荷

名義直徑

dn

mm

整根鏈條所承受的驗證力

kN

最小破斷力

kN

極限工作載荷

t

名義直徑

dn

mm

整根鏈條所承受的驗證力

kN

最小破斷力

kN

極限工作載荷

t

5

15.8

31.6

0.8

6

22.7

45.4

1.1

6.3

25

50

1.25

7

30.8

61.6

1.5

7.1

31.7

63.4

1.6

8.7

47.6

95.2

2.4

8

40.3

80.6

2.0

9.5

57

114

2.8

9

51

102

2.5

10.3

67

134

3.3

10

63

126

3.2

11

77

154

3.8

11.2

79

158

4.0

12

91

182

4.6

12.5

99

198

5.0

13

107

214

5.4

14

124

248

6.3

13.5

115

230

5.8

16

161

322

8.0

16.7

176

352

8.9

18

204

408

10

19

227

454

1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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